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院关于印发《浙江大学跨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公布浙江大学2018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
浙大研院(2018)7号 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参照《浙江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考核与评估、督察与指导,构建研究生院和学院(系)两级、教学相关职能部门、督导、教师、学生多方参与的教学评估、反馈、跟踪机制,拟实施研究生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系)党政班子成员听课制度。通过党政班子成员带头深入教学一线,听课评课,及时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听课的课程范围:研究生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以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及研究生院立项资助建设的课程等为主,各学院(系)党政班子成员以本学院(系)开设的课程为主。 2、听课的课时要求:研究生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听课应不少于 8 学时/学年,学院(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听课应不少于 4 学时/学年。 3、听课的方式方法: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也可组织针对性听课。听课过程中原则上只听讲、观察,不发言;听课后应与授课教师和上课学生进行交流,并填写《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详见附件),对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教师的教学态度等进行评价。研究生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教学质量评价表》由研究生培养处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各学院(系)党政班子成员的《教学质量评价表》由所在学院(系)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4、听课的安排落实:听课工作由研究生培养处负责总体安排。其中,涉及研究生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听课工作由研究生院院办协助开展,学院(系)党政班子成员听课工作由所在学院(系)负责安排落实。 5、听课的反馈跟踪:研究生培养处负责将听课情况和听课老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向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系)反馈。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研究生院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系)进行研究解决。 6、听课结果的备案:各学院(系)应按秋冬学期/春夏学期对本学院(系)党政班子成员的听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冬学期/夏学期第九周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院2018 年 3 月 27 日附件:1、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2、学院(系)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
浙大研院(2017)22号各学部,各学院/系,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教育督导的规定》(浙大研院【2009】22 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生院与有关学部、学院(系)协商,决定聘请池昌海等31位老师为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第十一期成员,聘期从2017年9月—2020年7月。现将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名单附后(详见附件),请各学部、各学院(系)、各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开展工作。浙江大学研究生院2017年9月13日 附: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第十一期成员名单:人文组: 池昌海 (组长) 郑达华 何扬鸣 楼毅生 社科组:谢敦礼(组长) 宋永新 张 彬 金明路理学组: 徐端钧(组长) 汪国昭 方本民 汤燕冰 工学组: 孙俊全(组长) 丁凡(组长) 潘颐 王小海 关富玲 缪思恩信息组:董金祥(组长) 胡大可 吴明光 李式巨 王 汀农生组: 徐步进(组长) 闵 航 裴洪平 王则温医药组: 姚耿东(组长) 杨迪生 魏尔清 顾扬顺 主题词: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期 督导组 抄送:各学部、各学院(系)、财务处、相关部门、各位督导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开展“多学科交叉人才培养卓越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多学科交叉人才培养卓越中心”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实施细则(试行)
浙大研院2012(22)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生考核机制,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推广五个试点院系“引领计划”实施后的成效,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学校建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制度,对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含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生)进行中期考核。其中,普通博士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直接攻博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进入博士阶段后一年或一年半时(春季入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第三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各学院(系)组织实施,各学院(系)应制定中期考核实施方案,提前向广大博士生公布,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学院(系)应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至少有5位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组成,全面负责学院(系)的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学院(系)中期考核实施方案、接受博士生的申诉等。各学院(系)可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组织3人(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以上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有关考核工作。第四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课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课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者所占权重由各学院(系)自行确定。课程考试成绩以核心课程考试(2门)为主;研究能力评估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科特点,鼓励结合研究综述报告、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综合面试等多种办法,提出评估方案。各学院(系)中期考核实施方案经所在学院(系)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或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第五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各等级所占比例由学院(系)确定。考核合格等级以上的博士生,其课程考试与研究能力评估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学院(系)应于考核当年9月将考核名单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生学业档案。第六条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半年后至学制内,可申请一次重新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博士生,应予分流,即淘汰或转为硕士生(其中直接攻博研究生转硕士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延期考核。第七条 中期考核后的博士生(学制内非在职),其享受岗位助学金的等级,根据学校博士生岗位助学金文件执行。第八条 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系)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核领导小组对博士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予答复。博士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大研院[2010]13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研函[2010]2号通知精神,根据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设置办法》,做好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的组织和评审工作,特制定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选基本条件:学术新人奖申请人应为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其在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优异,品德端正,已展露出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潜力,申请的经费使用安排有助于开展创新性前沿课题研究和撰写高质量博士论文。 第三条 评选原则:学术新人奖评选遵循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规律,坚持“培养学术新人、激励创新发展”为原则,鼓励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促进理论或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及学科发展。优先支持基础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学科的人才培养,重点资助学业成绩突出、创新意识强、科研潜力大的优秀博士研究生。第四条 申请与审核程序:1.申请人填写“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申请人简况表”等表格,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 申请人应由导师推荐,学院/系提出学术新人奖的推荐意见;3.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学术新人奖推荐名单,经公示后,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学术新人奖不重复资助。第五条 资助方式:国家财政一次性资助获奖博士研究生3-5万元/人,主要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参与或主持创新性科学研究、撰写高质量学位论文等有关学术研究活动,不得用作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贴。经导师和学院/系有关部门同意,具体可用于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科研成果发表或鉴定以及适当补充实验材料等方面。第六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学术新人奖经费由学校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经费分二次下拨,第一次下拨80%,第二次20%,视中期进展情况下拨。获奖博士研究生应提交经费预算,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年度提交经费使用情况说明。项目完成时,和结题报告一起提交经费执行报告。计划财务处协助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第七条 导师和学院/系应积极指导和督促学术新人奖获得者集中精力做好学术创新研究工作,及时将研究成果撰写成学术论文,在本学科高水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组织申请专利、科研成果鉴定和成果报奖。第八条 完成成效评估:在资助一年时,研究生院聘请专家对获得资助博士生的有关计划执行进度与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合格者下拨第二次经费,不合格者暂缓拨款,待整改后再拨款。在资助结束前,获奖博士研究生应撰写“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资助的工作总结”,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研究生院聘请专家对获得资助的博士生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审核其是否完成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申请人简况表”中提出的预期目标。第九条 获奖博士研究生,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资助”。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备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的英文翻译为Scholarship Award for Excellent Doctoral Student granted by Ministry of Education
浙大研院[2010]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大学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 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教学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课程教学第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夏学期、冬学期结束前一月内集中安排下两个学期(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的研究生课程。第五条 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在每学年夏学期、冬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根据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制定专业课的开课计划,并准确录入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系统。同时,制定公共课的开课计划,提交研究生院,开课计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地点、容量等要素;研究生院统筹各学院(系)上报的公共课开课计划后,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公共课课程安排反馈至各学院(系)确认,确认与专业课开课安排无冲突后,由各学院(系)负责录入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系统。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的课程安排一经输入,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拥有专业领域丰富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开课计划的课程,一般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若开课计划中的课程需更改开课时间,各学院(系)需报研究生院审批。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任课教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并经分管院长(系主任)批准。两周以上要由各学院(系)报研究生院审批。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院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并报人事处处理。第三章 网上系统操作第十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实行网上系统化操作,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应做好:1、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应完成网上提交培养方案和班级学习计划;2、每学年夏学期、冬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应完成下二个学期专业课程的网上安排;3、及时将专业课程的成绩录入系统,以便学生查询;4、及时完成读书报告、开题报告和预答辩管理环节的系统录入。第十一条 为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各学院(系)在操作系统时,若发现有误,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报告,并申请修改,必要时需提交书面申请,以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第四章 免修、免考、缓考和重修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应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有关任课老师面试合格,并报分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申请公共英语免修免考:1、三年有效期内大学英语六级总分480分以上(含480分),其中听力成绩145分及以上;2、三年有效期内托福总分80分及以上;3、三年有效期内雅思5.5分及以上;4、专业英语八级;5、入学当年英语联考成绩百分位达95%及以上或GCT英语应用能力成绩折合成百分位后达95%及以上。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前四项免修条件的研究生须持研究生证、英语考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请在右上角注明本人学号)于入学后一个月内到研究生院申请免修确认。研究生院于申请结束后在网上公布通过免修确认名单。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三条第五项条件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于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在网上公布免修免考名单。符合此条件的研究生,若自愿参加英语的课程学习和考试,须向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提出课程学习申请,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最后成绩以课程考试成绩为准。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须在公共外语开课前将免修申请录入系统,由研究生院统一审核,以保证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的正常开设。第十七条 研究生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后,方可缓考。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院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公共课除外)未通过者,经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同意,可安排其参加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其它班级或下一年级或全日制相同课程的重修与考核。公共课未通过者,由各学院(系)统一上报到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酌情安排其重修与考核。第五章 课程考核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的成绩。研究生完成课程论文、作业等考核时,严禁抄袭。第二十条 英语课程的考试工作,实行教考分离的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联合外语学院建立试题库。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许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若有泄漏试题发生,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论处,并报人事处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应提前两周将英语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容量,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开考前一周内组织好题库抽题、印制、安排监考人员等工作。第二十二条 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系)共同安排英语的监考。每个考场(不超过60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研究生院与各学院(系)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即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文件抄送研究生工作单位存档。第二十三条 选修日语、俄语、法语等小语种公共外语课的研究生,须随全日制研究生同堂听课、同卷考试。须于开课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提出申请,各学院(系)汇总后报研究生院统一安排。成绩考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录入专业学位管理系统。第六章 成绩管理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笔试应采用百分制,若个别课程不宜采用百分制,可采用五级记分制或二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在成绩统计时分别按90、80、70、60计算(不及格成绩不作统计);二级记分制,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免修”成绩在系统登记时显示“免修”字样。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试卷的评分工作。任课教师打印成绩单,本人签名后送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公共课考试成绩单送交研究生院。修改研究生成绩,应在递交成绩后两个月内完成,逾期一律不予修改。成绩修改应由任课教师本人持试卷和修改说明,到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或研究生院修改。第二十七条 专业课成绩由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完成网上登分;公共课成绩由研究生院完成登分工作,并抄送一份至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备案,任课教师应于一个月内递交成绩,未及时递交者,视作教学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 成绩公布后,研究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申请核查分数。研究生须于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专业课成绩由各学院(系)负责核查,公共课成绩由研究生院负责核查。核查结果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研究生。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单位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第三十条 研究生成绩由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具体管理。研究生管理人员在研究生修完个人学习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综合该研究生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打印《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经分管院长(系主任)审核,加盖成绩校核章和单位公章后,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第三十一条 由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负责提供研究生因职称晋升等原因需要的个人成绩单,加盖本学院(系)的成绩校核章和学院(系)公章后有效;已获学位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加盖档案馆成绩专用章后有效。研究生的出国成绩证明,在取得学位后方可办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制作,加盖研究生成绩专用章后有效。研究生的各类成绩证明应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任意改动。第七章 教学检查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组织实施。各学院(系)应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分管院长(系主任)应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院(系)研究生课程进展。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在各学院(系)自我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不同类型的课程评估,同时将抽查和评估的结果反馈给有关学院(系)、研究所,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除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我校另有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执行。校外教学点学员的课程教学及考核的管理,原则上按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浙大研院(2009)22 号实施研究生督导工作是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是协助研究生院对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督导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一、督导组的组成1、督导组按学部分设,设立人文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工学部、信息学部、农业生命环境学部、医药学部七个督导组。2、督导组成员由各学部从学院(系)近年离、退休教师中推荐,研究生院择优选聘。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业务素质,拥有正高级职称,热心于研究生教育工作,学有专长并富有教育和管理研究生的经验,身体健康。督导组一般由3-5人组成,聘期两年,连聘者连任。3、各督导组设组长、副组长1-2人,主持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会议,主持研究督导工作步骤、方法,组织本组成员开展教育督导活动。4、研究生教育督导员由研究生院聘任。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负责各督导组的组织、协调工作。二、督导组的职责1、对研究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教育的招生环节、课程教学、课程考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预答辩和答辩、论文质量复查等进行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2、检查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学院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档案管理、成绩管理等日常工作,以保证全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措施正常实施。3、定期交流各成员在检查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讨论。督导组定期向研究生院培养处反馈检查结果、提交相应的各种表格,并提出改进建议。4、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理论研究工作,对教育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如研究生创新能力教育、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等,进行专题研究和总结。5、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应召开一次以上工作会议,向研究生院汇报相关工作进展。三、督导组开展工作的支撑条件 为支持各督导组开展工作,学校将在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和经费等方面创造相应的工作条件,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00九年九月
浙大研院(2009)13 号各学部,各学院/系,有关部门: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的规定》(试行)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生院与有关学部、学院/系协商,决定聘请陆坚等33位老师为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第七期成员,聘期为二年。现将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名单附后(详见附件),请各学部、各学院/系、各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开展工作。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2009年8月31日 附: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第七期成员名单: 人文组:陆 坚(组长) 丁子春 韩泉欣 社科组:王正卫(组长) 谢敦礼 宋永新 张 彬 理学组:李慧陵(组长) 孙 威 竺国强 陈德余 工学组:冯培悌(组长) 齐 津 吴存真 孙俊全 潘 颐 戚国荣 王铁儒 信息组:李志能(组长) 董金祥 胡大可 孔繁胜 王树青 农生组:徐步进(组长) 黄寿波 黄昌勇 沙蕴芬 闵 航 医药组:姚耿东(组长) 郑 树 杨迪生 陈季强 陈君柱 主题词:研究生教育 第七期 督导组 抄送:各学部、各学院/系、校办、人事处、财务处、相关部门、各位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