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2000年以来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研究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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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博士研究生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工作,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特设立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以下简称学术新人奖)。第二条 学术新人奖评选遵循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规律,坚持“培育学术新人、激励创新发展”原则,鼓励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促进理论或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及学科发展。第三条 学术新人奖评选面向国内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优先支持基础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学科的人才培养,重点资助学业成绩突出、创新意识强、科研潜力大的优秀博士研究生。第四条 国家财政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学术新人奖项目。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司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教育部根据有关学位授予单位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数以及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等下达学术新人奖名额。第六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自行组织评审。评选工作要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评选结果须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最终结果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发布。第七条 学术新人奖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参与或主持创新性科学研究、撰写高质量学位论文等有关学术研究活动,不得用作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贴。经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有关部门同意,具体可用于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科研成果发表或鉴定以及适当补充实验材料等方面。第八条 学术新人奖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有关学位授予单位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向教育部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第九条 教育部对有关单位学术新人奖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高校与合作单位(企业、科研单位等)共同建设的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以联合培养研究生为主要职责,由高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建设。通过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导高校师生服务企业,强化以创业创新为主体的产学研体系,探索开放型的研究生教育新模式,为研究生的科学实验、自主研发、生产实践和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培养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建设原则 (一)立足地方,贡献浙江。高校要进一步树立依托地方、支持地方的观念,强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要因地制宜,优先选择我省急需发展的行业和支柱产业进行合作。 (二)优势互补,联合培养。充分发挥高校和合作单位在学术队伍、技术项目、科研平台和实验设备等方面的综合优势,进行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 (三)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鼓励高校和合作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形成科学、有效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积极吸纳优质社会资源,进一步提升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能力,促进教学、科研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紧密结合;优化研究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增强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和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促进高校与合作单位的交流协作,提高合作单位的研发能力、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条 建设条件 (一)示范基地建设主体为我省具有一定研究生教育历史的高校,依托学科为高校特色优势应用型学科,且侧重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 (二)示范基地合作单位原则上要求选择浙江省支柱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或科研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开发队伍,先进的科研设备及科研条件,系统而规范的科技和人才管理制度,能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实践及学习条件。 (三)示范基地建设双方应具有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并就联合培养研究生事宜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 (四)建设单位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配套资助。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由高校按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群申报,示范基地名称依据学科特点自定,统一格式为“×××(高校名)--×××(合作单位名)+×××(名称自定)+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 第七条 各高校在择优申报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示范基地评审结果上报前,相关材料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省教育厅根据报送的评选结果和申报书,评议后批复立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示范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并负责建设周期结束后的考核验收。 第九条 高校具体负责示范基地管理。主要职责是: 1.与合作单位共同协商、制定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2.负责制定示范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3.督促指导日常工作,协助完成考核验收工作; 4.协调处理示范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各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的年度自我评估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第十条 示范基地运行基本采取“理论训练+创新实践”的形式,鼓励各高校和合作单位积极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内的研究生创新计划课题优先立项,鼓励社会各界为示范基地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十二条 高校和合作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在示范基地学习期间应遵守企业或科研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五章 建设经费与保障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期为三年,每个示范基地省财政投入经费10万元,原则上高校以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十四条 财政经费支出的主要范围 (一)研究生的学术活动支出,如研究生在示范基地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二)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支出; (三)研究生往返基地与学校间的差旅费及安全费用(保险费)等。 第十五条 改善研究生学习、生活条件的经费,可由示范基地内自筹经费部分解决。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经费的审核支出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科研收益与成果 第十七条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按照项目约定,根据项目技术投入、投资比例等要素,在高校、合作单位、个人间明确项目成果收益分享办法。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期间科研成果的归属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由高校、合作单位和研究生本人签订协议商定,研究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发表论文、论著的署名应与导师协商,并充分尊重高校和合作单位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项目是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组成部分,由省教育厅设立,旨在鼓励我省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充分发挥导师指导和激励研究生提高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主导作用,引导和支持研究生从事原创性学术研究、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工程与技术研究,促进研究生获得重要创新成果,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本项目重点资助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研究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 创新项目的遴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限额推荐、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第四条 创新项目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原则上要求研究生毕业前完成研究任务。第五条 申报条件1.申请人为我省在校全日制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门知识,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科研能力;2.申报项目应为具有创新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性研究课题,选题有较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3.创新项目立项目标明确,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先进可行;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了解清晰;已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有很好开发应用前景;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充足;4.申请人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近三年,已完成或正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发表了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出版了有影响的学术论著等,曾经指导研究生获得优秀学位论文者优先考虑。第六条 申报立项1.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向,经过与导师沟通,填写《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鼓励研究生结合自己的学位论文选题申报创新项目。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申报,但不得代为申报。指导申报过程中,导师应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条件,并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2.各高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推荐。创新项目在上报省教育厅前,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接受监督。3.省教育厅根据申请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路线、可行性、申请人学术科研能力及其导师、研究群体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资助。第七条 每位研究生最多能申报创新项目一项。有能力冲击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项目优先予以资助,预期成果有较好开发应用前景的项目优先予以资助。照搬导师已立项科研项目,不予资助。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教育厅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按《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开展工作。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第九条 创新项目研究实施中期检查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完成。检查主要内容:1.项目负责人及研究群体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2.导师指导力度和支持力度;3.项目实施的科研与实验条件、材料等的使用和准备情况。凡在中期检查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所在学校申请,省教育厅可做出中止甚至撤销项目资助的决定。1.至中期检查时研究工作未有实质性进展的;2.导师未予指导或支持,放任自流,导致进展缓慢的;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明显不具备完成研究任务能力的;4.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转学、转专业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6.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第十条 创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给予项目实施所需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的大力支持,督促项目负责人高质量地完成研究项目。导师应积极指导、督促研究生按时按质完成计划任务。创新项目如出现未按时完成、未获批准延时结题等情况的,该项目负责人导师所指导的其他研究生三年内不得申报创新项目。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研究完成后,应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撰写“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结题验收。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相关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须标注“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三条 创新项目经费按核定计划下拨,理工类项目资助金额为2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金额为1万元,鼓励高校以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创新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创新项目经费报销须经导师批准同意。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等;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3.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与项目有关的图书资料费等;4. 学术交流费用;5.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其他经费。第十五条 已中止实施和撤消的研究项目,已拨经费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余额上交省教育厅。第十六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省教育厅委托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结余经费按学校管理规定办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