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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设置办法”

2010-12-24 来源: 访问次数:2469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博士研究生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工作,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特设立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以下简称学术新人奖)。
第二条 学术新人奖评选遵循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规律,坚持“培育学术新人、激励创新发展”原则,鼓励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促进理论或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及学科发展。
第三条 学术新人奖评选面向国内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优先支持基础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学科的人才培养,重点资助学业成绩突出、创新意识强、科研潜力大的优秀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国家财政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学术新人奖项目。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育部根据有关学位授予单位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数以及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等下达学术新人奖名额。
第六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自行组织评审。评选工作要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评选结果须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最终结果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发布。
第七条 学术新人奖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参与或主持创新性科学研究、撰写高质量学位论文等有关学术研究活动,不得用作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贴。经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有关部门同意,具体可用于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科研成果发表或鉴定以及适当补充实验材料等方面。
第八条 学术新人奖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有关学位授予单位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向教育部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教育部对有关单位学术新人奖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