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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

2009-04-21 来源: 访问次数:23242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200811月修订)》的通知

浙大发研〔2008209

各学院: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200811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

200811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200810月修订)》(浙大发研〔2008156号)及《浙江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浙大发研〔200075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临床医学授权学科、专业,均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申请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过程;

(四)已完成第一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研教办)提出课程学习申请,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学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评价等)。

第六条  经院研教办审查,符合条件者送校学位办审批、备案。申请人课程学习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按时完成并通过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部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考试)。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部课程考试后,可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临床医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申请人在达到上述第六、七条规定的条件后,应及时向院研教办提出学位论文研修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办备案。申请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成绩单;

(四)临床医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成绩单;

(五)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六)第一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单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两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的临床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到校计划财务处缴纳培养费,申请人在学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的,其缴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申请人可在学位论文研修申请获得批准后两年内(不少于12个月)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期间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在我校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相应学科、专业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通过相应的临床工作能力考核,并由导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以及学位论文写作、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等,按照我校全日制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二条  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我校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已达到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

(三)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

(四)近三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1篇及以上;或获得过国家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8名);或获得过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4名),并在一级刊物(含IM收录)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五)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已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校学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二)医学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奖励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五)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七)两位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一般于夏季学期末受理申请事宜,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外语程度、临床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填写书面鉴定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校计划财务处缴纳培养费。申请人在学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的,其缴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凡已办妥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事宜。其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考试科目及要求与我校全日制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相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获得批准两年后可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并在6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期间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在我校附属医院相应学科、专业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通过相应的临床工作能力考核,并由导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及其学位论文写作、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等,按照我校全日制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我校申请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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