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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争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1-26 来源: 访问次数:13752

浙大发研〔20106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争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浙江大学争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支持我校博士生开展高水平研究,做出创造性成果,争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促进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攻读博士学位,致力于开展高水平研究,有志于争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在学博士生均可申请资助。
第三条 对经申请、评审、批准获得资助的博士生,学校给予生活费资助。同时对获得资助的某些学科的博士生同时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第四条 博士生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表明,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已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有望取得重大的创造性成果;
2.在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在本学科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有意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申请与审核程序:
       1.申请人填写浙江大学争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申请表
       2.由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专家小组提出争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意见,或由2位教授(其中1位为申请人指导教师)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浙江大学争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推荐表
3.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报学校审批。资助时间从学校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资助方式
1.对获准资助的学制年限内在学博士生,给予资助生活费18000/年,同时可在导师科研经费中提取生活费18000/年,按月发放;资助结束前二个月的生活费需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学制年限内在学博士生申请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资助期满后经审核优秀的,可继续申请。
2.对获准资助的、为争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需要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生,给予资助生活费36000/年,同时可在导师科研经费中提取生活费36000/年,按月发放,直至毕业,资助结束前二个月的生活费需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3.对获准资助的人文类学科、部分社科类学科及非实验性理科类学科的博士生,给予科研经费资助,额度为2-3万元/年。
第七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生应集中精力做好学位论文课题的研究工作,及时将研究成果撰写成学术论文,在本学科高水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组织申请专利、科研成果鉴定和成果报奖。
第八条 在资助结束前,获得资助的博士生应撰写浙江大学获得争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的工作总结,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研究生院聘请专家对获得资助的博士生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审核其是否完成在浙江大学争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申请表中提出的预期目标。对由于非客观原因导致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将终止资助。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生毕业后应积极做好申报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选拔。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浙江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05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