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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研究生毕业工作的通知

2008-09-18 发布者:admin 发布者: 访问次数:2836

 

各学院,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08年研究生毕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证书准备

今年的3月、6月、9月与12月的最后2周为研究生毕业周。各学院应在毕业周当月10日前将已完成学业各环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毕业研究生名单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填写分别为“330”、“630”、“930”和“1230”。

研究生管理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应在毕业周当月14日前审核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毕业生名单,并编妥毕业证书号码。

毕业生信息将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各学院研究生科务必仔细核对毕业研究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学院研究生科将确定的毕业生名单打印一式3份,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字、研究生科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1份交研究生管理处学籍管理办公室,1份交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就业管理部,另1份留存学院。毕业周当月16日以后,各学院按名单到研究生管理处学籍管理办公室领取空白毕业证书,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好毕业证书,贴上毕业生照片,并与校办行政室预约用印时间;24日-28日,经研究生管理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开具用印单后到校办行政室用印。

二、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

夏季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以下简称仪式)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进行。春、秋、冬季学期,由学院自行决定是否举办仪式。举办仪式的学院应提前10天将时间、地点、出席人数及议程等报研究生管理处学籍管理办公室,以便协调、安排有关具体事项。仪式时间确定后在校网上予以公布。

三、毕业研究生离校

1.毕业研究生应在毕业离校周内办齐各项离校手续:通过学校办公网-学生数据中心-电子离校系统查看需办手续的项目,办完各项手续后打印出离校单交学院研究生科。无电子离校单的同学自行下载纸质离校单(见附件1、附件2)。

2.各学院研究生科通知毕业研究生,于毕业周内凭《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报到证的白联)到所在校区保卫办开具迁移户口联系单,然后凭该联系单及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及时办理者责任自负。在办理毕业研究生户籍迁移工作中遇有困难时可与所在校区保卫处户证室联系。相关辖区派出所联系电话如下:

玉泉派出所-87969706;西溪派出所-88801184;凯旋派出所-86960951;三墩派出所-56301836;武林派出所-87016407

因办理出国等原因需要保留户籍的毕业研究生可直接向校区保卫办申请。

3.有暂借款和欠缴培养费的毕业研究生应当先结清款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4.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应当归还贷款或签订贷款还款协议(贷款确认书),否则视为未办妥离校手续。

5.毕业典礼后已办妥离校手续并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可在各学院领取《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6.各学院研究生科应将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学籍处理批文、成绩单复印件、学年小结、就业通知书、奖惩证明及贷款还款协议(贷款确认书)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在研究生离校后及时将档案寄往研究生就业单位。定向研究生、委培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按协议规定与学习档案、学位申请材料等一起寄至研究生的定向或委培单位人事部门。

7.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办理自费出国手续等需要延缓就业的,应按照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申请,并由学院统一报就业中心审批,同时应当办妥离校手续。需要继续住学生公寓的按上报延缓就业方案,由学院出具证明、加盖就业专用章后向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申请。

8. 有校网帐号的毕业研究生应在离校前到网络与信息中心明确帐号的截止使用日期,并办理好帐号的结算工作。学生可凭原交费时的校结算凭证退回帐号余额,也可将余额转到校网的其它帐号。

四、结业、延期毕业与预就业

1.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要另行报告研究生院,按结业处理。

2.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答辩者,应当及时办妥延期手续。不能按时完成学业且未办理延期手续者,下学期不再准予注册,并作退学处理。

3.个别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并列入当年就业计划,但不能在规定就业报到时间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申请预就业。预就业手续为:本人提出申请,明确拟答辩时间,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其以此前已有学历就业的公函,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和研究生管理处签署同意预就业意见后,办妥离校手续,可先到单位报到工作。实行预就业者,应当在预定时间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答辩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逾期不能答辩者,按肄业处理。

 

附件1:浙江大学研究生离校单(无电子离校单同学使用)

附件2:各单位在各校区办理离校手续的地点

 

 

研 究 生 院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