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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9-16 来源: 访问次数:2826

         浙大发研〔2005〕174号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 江 大 学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学位 办法 通知
(打印:陆小琴 校对:王则温) 2005年12月12日印发

浙江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博士生争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促进我校高水平创造性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并有志于争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符合申报条件(见第四条)的在学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新留校教工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和生活费资助。
第四条 申请者基本条件:
1.博士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表明学位论文研究已取得突破性成果或重大进展,可望取得重大的创造性成果;
2.在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在本学科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需适当延长学习年限者;
3.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因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继续留校做博士后研究及留校任教者。
第五条 申请与审核程序:
1.填写“浙江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申请表”,按学校要求提出创优计划,进行优势分析和提出资助要求;
2.由中期进展报告专家小组提出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意见;或由2位教授(其中1位为申请人指导教师)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浙江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的教授推荐表”;
3.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强度。
第六条 科研经费资助: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及申请者所在学科性质资助科研经费2—5万元,根据考核情况按上、下半年分两次划拨。
第七条 生活费资助:
1.对获准资助的学制年限内在学博士生,第一年资助生活费12000元,同时可在导师科研经费中提取生活费12000元,按月发放,至毕业止;
2.对获准资助的为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延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生,第一年资助生活费24000元,同时可在导师科研经费中提取生活费24000元,按月发放,至毕业止。
3.对获准资助的因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继续留校做博士后研究及留校任教者,资助一年生活费12000—24000元,根据考核情况按季发放;
第七条 获准资助的博士生应集中精力做好学位论文课题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及时将研究成果撰写成学术论文,在本学科高水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组织申请专利、科研成果鉴定和成果报奖。
第八条 获资助者应按时完成“浙江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获得者中期进展报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研究生院将根据获资助者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继续或中止资助。
第九条 在资助结束前,获准资助者应先完成《浙江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获得者小结报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条 资助时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一年后取得优异成果者可继续申请,审核批准后可继续获得资助。
第十一条 本资助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